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2015年8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根據2019年10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明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責任,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務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內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限額以下小型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軍事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國土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園林、應急管理、民防、氣象、消防等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推廣使用信息化和標準化技術,實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視化管理;倡導創建優質優價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廣綠色建筑,推行綠色施工。
第六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上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注冊執業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二章 前期質量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前期工作質量。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明確綠色設計和綠色施工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承擔建設單位相應的法律責任。
臨近建(構)筑物密集區域、重要管線設施或者地質條件復雜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建設工程技術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工程支護設計方案進行專項論證。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相關標準開展勘察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審核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監理單位對勘察單位開展的鉆孔數量、位置、深度、編錄等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并組織勘察成果質量驗收。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工程現場勘察管理。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完善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的內部審查制度,加強勘察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并對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違規違章作業。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進行設計,設計文件的深度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并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要求。橋梁、隧道等工程設計應當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在確保結構可靠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前提下,預留足夠大的安全系數。
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進行綠色建筑設計。
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提倡使用永久性天然材料,推廣使用清水混凝土墻,不得使用影響安全的掛板作為裝飾面板。
第十條 對擬采用的無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建設單位,并由建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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