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已于2019年10月25日經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0月25日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19年10月25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六條、第七條。
二、將第八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和道路交通流量具體情況,可以劃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機動車通行的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區域設置相關限制、禁止通行標志。”
三、將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可受理注冊登記申請。”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機動車由外地轉入,經檢驗符合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可受理轉入申請。
國家鼓勵淘汰和要求淘汰的機動車不得轉入本市。
由外地轉入專用于出口的機動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刪去第十二條。
六、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用機動車應當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未經檢測合格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七、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可以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監督抽測。被抽測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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